陈某对同事赵小姐一见钟情,为了得到赵小姐的欢心,经常约其一起吃饭和外出游玩,还不时赠送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今年4月,陈某和赵小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打算择日举行婚礼。陈某为了早日结婚,向赵小姐赠送了金首饰。前不久,赵小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陈某试图挽留但无济于事。陈某认为,为哄赵小姐高兴,谈恋爱期间自己已经花了近4万元钱,现在赵小姐突然提出分手对自己不公平。陈某问,自己有相关消费凭证,是否可以要回恋爱期间的消费开支?
说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律师马颖秋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本案中,陈某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两种,一种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二是礼尚往来赠送礼物。
其一,关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陈某为了追求赵小姐,经常约其一起吃饭和游玩,陈某经常买单产生一些费用。陈某和赵小姐一起的消费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再者,陈某本身也一起参与消费,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陈某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但,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陈某要求赵小姐承担“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关于礼尚往来赠送的“礼物”,从本案情况看,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小礼物,如鲜花、衣服等。 陈某赠送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价值比较小,纪念价值才比较高,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拥有所有权。更何况,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具有时效性,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失去使用价值,没有返还的必要性。陈某要求返还赠送了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意义。另一种是大礼物,如金首饰,属于价值较高的礼物,应认定为彩礼,因为陈某赠送赵小姐金首饰也是基于结婚的目的,陈某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属于附条件赠与。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赵小姐在接受上述礼物后提出分手,是赵小姐的原因使赠与目的达不到,应当返还赠与的礼物。( 博雅)
来源: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