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死亡后,其近亲属为何有权利主张其生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从劳动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都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通过法律要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从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二倍工资的构成具有双重性,其中第一倍的工资应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法定义务而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止,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违法成本。本案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二倍工资的产生,并一直持续到张某死亡时终止,张某的死亡只能是导致其作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灭失,但是其在劳动者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已产生的、可确定的赔偿金应作为其合法的个人财产。
从本案主体来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本案中,张某近亲属作为申请人,主张二倍工资的差额具备了合法的主体资格。
来源: 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