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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因承包地起纷争 不属民事调整驳回起诉

近日,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一起原告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案件,原告并未上诉,裁判生效。

原告刘美丽是户县草堂镇二府村一组村民,2009年3月8日与福建省居民张扬登记结婚,但并未将户口从二府村迁出。2014年6月,二府村各组按照生添死减的原则调整承包地,一组每名村民分得1.2亩承包地,对未分足承包地的村民按照每亩地每年18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后二府村一组对该村村民分配了土地,对未分全土地的村民发放了土地补助款,但以出嫁女不能分地为由,未给原告分配承包地,亦未分配承包地补助款。2014年11月13日,原告刘美丽以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将二府村及二府村一组诉至户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其未分到承包地的补助款1800元。

审理后,法官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考虑到嫁城女也应享受土地承包权,法官多次与被告村组沟通,希望原告与被告和解。但村委会表示出嫁女不分承包地习俗自古就有,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从法理方面向被告村委会主任做工作,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嫁城女并不能因为出嫁而丧失法律上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经过劝导,被告一组表示,若经过小组成员开会决定,组上愿意就给原告分承包地。法官又向原告做工作,但原告坚决不同意交由小组开会讨论亦不愿意将承包地情况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农村出嫁女因未取到承包地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物权,在出嫁女未实际取得这种物权之前,法院是没有办法保护的,本案原告诉请的未分到土地的补助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的,故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本报记者 任芳

来源: 劳动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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