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姑娘小王与外乡青年黄某经人介绍结婚,可一直不敢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因为一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她户口迁出,其在当地承包的土地份额就要被收回。而户口迁入男方,根据男方所在地的村规民约,男方所在的村屯不会分给她承包地。这样她的承包地和相关待遇全部失去。
像小王这样的遭遇目前在农村越来越多。据了解,“外嫁女”为保持承包地待遇,不敢领结婚证的现象在乡下普遍存在。她们领了结婚证,就意味着其占有的土地资源被剥夺。而嫁入地则以土地没有调整为由,不分给承包地。
那么,农村妇女遭遇这种不公平待遇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各项事宜的决定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执行。但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抵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政府有义务责令改正。农村外嫁女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反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来源: 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