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丈夫结婚20多年,近年来因患上间歇性精神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能上班,脾气也不是太好,丈夫于是以外出打工为由常年不回家。她只好带着孩子经常在外流浪乞讨。
按照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夫妻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通常情况下,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相关组织进行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后,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李某在患病期间,男方以外出打工为由对李某和孩子不管不问,李某生活没有保障,只好带着孩子在外流浪,靠好心人的救济生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可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首先确定监护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家庭成员的遗弃行为达到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可能构成遗弃罪,受到刑法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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