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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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系唯一直系亲属 不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救济

哥哥因病去世后,作为唯一的直系亲属,吴某要求哥哥生前单位支付一次性救济费,但终因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而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吴业青生于1969年2月20日,未婚,无子女;吴某生于1971年3月2日,系吴业青的亲弟弟,两人的父母均已去世。2010年10月,吴业青进入济南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物业公司没有为吴业青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2日晚,吴业青因腹痛被送往山东省立医院诊疗,2月4日晚,转至莱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月6日凌晨死亡。2011年5月17日,吴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24910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后,吴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及政策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第3项规定:工人职员的子女、弟妹年未满16岁的,且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的,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吴某虽系吴业青的弟弟,但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不是依靠吴业青供给,且已年满16岁,不属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之列,故对于吴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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