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法院刘春辉法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应当按照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岳某的复婚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午报记者 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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