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签下的离婚协议,双方反悔诉诸法院,协议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吗?这么一份离婚协议,其法律效力如何?
李某与王某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市价40万元的住房归王某所有,家庭银行存款5万元归李某所有。一段时间过后,夫妻双方和好了,二人也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过,离婚协议被王某保留了下来。一年后,双方矛盾又增,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以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为据,要求财产分割按协议内容执行。
李某与王某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应以双方是否登记离婚为前提,因为该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离婚协议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而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取得离婚证方可认为男女双方履行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取得离婚证,因此,并未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不符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
李某与王某当初是在争吵后打算协议离婚时签订了这份协议,而后双方和好,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也即该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在双方未能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而,在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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