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和张先生在2010年初相识,过了大半年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张先生父母出资首付款30余万元购买了婚房,产证上写了王小姐和张先生的名字。贷款由两人共同偿还,现王小姐已还贷一万余元,仍在继续还贷。房屋装修由王小姐和男友共同出资。双方无共同生活。现二人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双方不合适,准备分手。
为此王小姐咨询:若按《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主要涉及已婚的男女双方共同或者单方房产在离婚中如何处理的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定并不适用未婚的男女双方。
从法律角度而言,你们的房产应视为合伙购买的性质。现在进行分割,当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要看产证上的份额。产证上如果共同共有的,原则应当一人一半。虽然在购房时王小姐没有出款,但写上名字应当视为男友对其的赠与,事后王小姐也支付了部分贷款并共同出资装修等。但在实际的分割中应当考虑公平原则。具体分多少份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诉讼判决。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来体现公平原则,法官是拥有自由心证的权力的。
问:已婚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汪小姐在谈朋友时,男方父母出资50万元,汪小姐父母出资10万元,产证上男女双方均有名字无份额比例。男女双方共同借贷40万元,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现在还有30万元的贷款未还。近来由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无孩),他们想知道,上述房产应按什么原则分割?
答: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下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房产的分割分为两部分较为合理。第一部分,首付款部分系双方父母各自为其子女出资,按份分割;第二部分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出资,共同还贷部分应按等份分割,债权债务平均分摊。
此两部分形成比例后的溢价也应按上述办法处理。否则会产生同类案子不同判决的后果。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张建伟 祝文龙)
来源: 中工网-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