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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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前购房婚后办证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2月,罗某与谭某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谭某洁。婚前,男方谭某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但婚后于2002年7月才办理房产证,并登记在谭某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女方认为男方婚前购买上述房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谭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谭某婚前在县城购买一套房产,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人的性质,因此应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罗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不成立。

(韦文勉 韦代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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