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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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索赔,丈夫与人通奸能否索赔?

一、遭受 家庭暴力 如何索赔

根据《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 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 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若要索取损害赔偿,则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若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当事人未提离婚诉讼请求,单独起诉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当事人,在未提离婚诉讼请求情形下,可以依据该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丈夫与人通奸能否索赔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丈夫与人通奸,不堪忍受,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而《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对无过错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但是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有的通奸是偶而为之,有的则长期进行。对于长期通奸的,尽管给人的印象是在时间上呈持续性,婚外性伙伴也相对稳定,但因为是暗中进行的,行为人并未共同居住,所以仍然只能算通奸而不能将之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

因此因丈夫与人通奸离婚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除非能够证明对方是与别人同居。

源自《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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