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我和刘刚结婚。婚后不久,发现他有了婚外情,后来发展到与第三者同居。苦劝无效后,今年4月,我和刘刚协议离婚。可我越想越觉得不舒服,他的婚外情让我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我想让他赔偿精神损失费。当时离婚协议上没写这条,我现在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律师回复:
《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如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提出。不过,也不是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起,离婚之后,法律还赋予无过错方“秋后算账”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刘刚和你结婚后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解体,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尽管你们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你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且距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到一年,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具体的数额,由法院根据你们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现在有不少夫妻因为婚外情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常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必须有一定的前提,假如仅仅有婚外情,并没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那么法院不会支持赔偿请求。
文/李欣(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