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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几只野鸟尝鲜、卖钱?这两人因为这事儿被判刑!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22/8/31 14:34:03

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环资团队张静超法官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回顾:

202111521时许,巨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正在使用弹弓非法狩猎,当场查获非法狩猎的13只野生斑鸠及狩猎工具弹弓一把、钢珠若干。现场被扣押的狩猎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属于“三有动物”。黄某某、陈某某分别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

野生动物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等价值。本案涉及的斑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灯光照明的方式,用弹弓猎捕“三有动物”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中,“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狩猎规范的法律、法规。“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一般是属于某些珍贵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的地区。此外,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地区、风景区,也是禁猎区。“禁猎期”,是指国家规定禁止狩猎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的季节,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方法,如地弓、地枪,以及用毒药、炸药、火攻、烟熏等方法。

在我国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即是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现在,已有10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我们常见的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青蛙、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斑鸠、白鹭、夜鹭、麻雀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都不能非法猎捕,否则会构成违法犯罪。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丰富资源,对保持自然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有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更将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终害己。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张静超 解霄 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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