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9/5/15 15:48:4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内部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01具体行政行为 应予受案 行政处罚: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吊销。 行政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征收征用/不履行法定/侵犯经营自主权/侵犯公平竞争/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信息公开 不予受案 内部行政行为/股价行为/公国安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仲裁/不具强制力指导/与原生效行政行为无改变的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但导致主体事实上终止除外) 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复议裁决) 国务院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境外人员强制措施 行政协助执行(扩大或违法执行等假借司法机关名义协助执行的可受理)、信访、劳动监察指令书(属于行政指导,劳动监察决定书是具体行为) 02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行政合同 水电气等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治安处罚担保协议(拘留暂缓执行的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分阶段履行、减免罚款滞纳金) 国家科研委托协议(国家财政资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公共工程承包协议(为公共利益而建设的) 国家订货协议(保证国防重点建设、国家战略储备) 管理性行政协议 合同起诉期和缴费标准,按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按行政 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按民事 0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受案 有具体行政行为,顺带要求法院予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允许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 管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 应当备案:上级人民法院;国务院部门呈报最高法、省级行政机关呈报省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