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不当引发医患纠纷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8/5/31 13:25:02
本网记者袁定波 某甲在被告医院实施手术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家属情绪激动,诉请赔偿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百万元。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医疗纠纷诉讼情况年度调查报告中看到的真实案例。 患者到医院看病,总希望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虽符合常规,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某些行为未达到患者的预期,存在医疗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类纠纷中,受到伤害的患者往往对医疗机构心怀不满而申请各类鉴定,进而提起诉讼。 黄浦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在黄浦法院受理的某丙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某丙诉称,他两年间在被告医院共住院8次,被告直至他最后一次住院治疗中才查出他患肿瘤,且医院的病史中缺少手术记录。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延误诊断治疗,导致某丙瘫痪,故提出了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经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手术记录是否完整与治疗效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对临床诊断造成一定的困难。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医方详尽告知义务及手术风险、患方尊重医方并配合医方的治疗,这些纠纷本可避免。”金民珍说。 随着美容整形技术的发展及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美容整形手术以改善自己的外貌,因此,美容整形纠纷频发,类型也呈多样化。黄浦法院调查显示,2010年,该院审结美容整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4件,占医疗纠纷结案量的18.18%。 金民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黄浦法院辖区内的部分大中型医院虽以美容整形见长,但此类手术效果具有不可预知性、高风险性,加之患者个体差异及医患双方对手术所应达到的效果认同度不一,造成了美容整形纠纷频发及矛盾较为突出,且患者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较高赔偿诉求。 金民珍建议,在美容整形纠纷中,患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手术的客观效果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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